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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禁止在校园内养(遛)犬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保卫处(保卫部) 阅读次数: 【字体:

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校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教职员工、学生、临时居住人员)。

二、管理区域

学校的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校园内教工宿舍(含西区教工楼)、九思路、沿河路至18号教学楼路段、校园公共活动场所等。

三、管理单位

保卫部(处)、人事处、总务处、学生工作部(处)。

四、管理规定

(一)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的管理规定,我校区内属禁养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管理区域内养(遛)犬。

(二)严禁任何人在管理区域内遛狗。遛狗者进入校区若不听劝阻,管理人员可没收犬只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在管理区内养犬者,学校责令其限期处理犬只,不按规定处理犬只的,按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没收犬只,并可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如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到校园内遛狗,若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全额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五)学校保卫部(处)将协同南湖派出所对校园内的流浪犬进行驱赶或收留,收留的犬只交给武汉市相关部门处理。

(六)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落实《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管理,以确保学校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关于禁止在校园内养(遛)犬的管理规定》(校保〔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