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保卫处(保卫部)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校园安全和交通秩序,加强校内交通和机动车停放的管理,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方便师生、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车辆通行停放秩序,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武昌首义学院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学校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门禁通行注册,获得通行停放授权;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九条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基本原则。
第十条长期停放在校园的外来机动车禁止停放在教学、办公区域划定的停车线内,须停放在公共停车场。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停车发生刮蹭、损坏等意外事故的,后果自行承担,学校概不赔偿。
第十二条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一)校内主干道。
(二)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
(三)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礼堂、食堂、集体宿舍等进出通道。
(四)其它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三条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部(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四条学校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并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十五条免收费车辆范围:
(一)校内公务车(车主为武昌首义学院及所属单位)。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
(三)经学校办公室核准的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会议或活动的车辆。
(四)车主为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小型车辆。
(五)学校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小型车辆,可由教职工指定其中1人的小型车辆。
第十六条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授权车辆。属免收费范围以外,但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它车辆,经申请并优惠缴纳校园资源占用费后,可授权通行停放。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学校教职员工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超免费授权范围的第一辆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元,第二辆每车每年收取1000元。
2、工作地点在校内的外单位车辆、给学校营业网点和超市送货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600元。
3、长期租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600元。
4、外来机动车辆需长期停放在校园内的按年度交纳校园资源占用费,每车每年3000元,大型车辆5000元。
5、其它与学校无教学和业务往来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授权。
(二)临时来校车辆。门禁系统自动计时收费,半小时之内不收费,半小时后按标准收费。进校办理公务车辆由各部门填写《武昌首义学院车辆临时来校通行单》,免费通行。
1、收费标准
小型车:车长小于6M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白天一小时内每辆车收费3元,一小时后每辆车一次收费6元,夜间(19:00—7:00)每辆车一次收费8元,超过12小时但在24小时之内的每辆车一次收费14元。
中型车:车长小于6M或载客10座以上(含10座)、19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辆,白天一小时内每辆车收费5元,一小时后每辆车一次收费10元,夜间(19:00—7:00)每辆车一次收费13元,超过12小时但在24小时之内的每辆车一次收费23元。
大型车:车长大于等于6M或载客20座以上(含20座)的机动车,白天一小时内每辆车收费6.5元,一小时后每辆车一次收费13元,夜间(19:00—7:00)每辆车一次收费17元,超过12小时但在24小时之内的每辆车一次收费30元。
2、除特殊情况,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费用缴纳
申请办理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持保卫部(处)开具的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并持回执到保卫部(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
第十八条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用于学校交通管理专项开支。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具体情节:情节轻微者,保卫部(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保卫部(处)采取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车辆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部(处)采取贴单警告、限制车辆移动(锁车)并接受教育、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部(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所有校内免收费车辆及授权申请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的9月份为年度注册时间,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车辆免收费及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由保卫部(处)负责。保卫部(处)会同人事处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复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卫部(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