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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保卫处(保卫部)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建平安高校,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校园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国家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穿着整洁、举止端正,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进入行政楼的办事人员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宣传部或学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宣传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境外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学术活动,应经省外事机关同意、与学校外事处或宣传部联系并报保卫部(处)备案,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学术活动须经外事处批准,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经外事处报告并报保卫部(处)审查,经校领导同意后,方能进入学校。

第六条 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报保卫部(处)审核和学校总值班备案后方可留宿。留宿人离校时应及时注销登记。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异性。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和张贴广告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校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张贴广告及散发宣传、印刷品,如有违反者学校保卫部(处)将给予处罚。

对于以张贴、散发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暴恐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园进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对醉酒状态下有危害自身安全或影响他人者,有关部门和人员可以将其约束至酒醒。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禁破坏或损坏、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等行为和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等扰乱秩序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九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主管者、设置者、施工者应当事先书面报请学校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设施的(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正常使用除外),必须由学校有关机构或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特别是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报请有关机构(学生活动报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教工活动报校工会)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经审批获准后,均应填写审批表,报保卫部(处)备案。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施工或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和请外来人员讲座、论坛、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

所有集会、论坛、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对以上活动,学校有关机构最迟在举行活动前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学生个人参与游行集会、学校组织超过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保卫部(处)负责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备案,各学院组织的其它学术报告须将申请书及审批表及时报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必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保卫部(处)备案。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其中造成公私经济损失行为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从业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报请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必要手续。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鸣笛,禁止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所有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