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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4 来源:保卫处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详细内容 :http://www.gov.cn/gzdt/2009-12/03/content_1479375.htm